为加强草原征占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保护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国家林草局日前印发《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规范》自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
《规范》明确,严格控制草原转为其他用地。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和修建工程设施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原则上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草原。除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和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外,不得占用基本草原。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超过70公顷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核;70公顷及其以下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批。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包括建设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牲畜圈舍,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和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等,使用超过70公顷的,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使用草原70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违反《规范》规定的相关情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