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江必新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多个方面论述了如何充分发挥法治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为我们以高质量的法治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一、只有建设高质量的法治,才能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法治相对于人治具有诸多的优势,但法治的优势不是无条件的,也不是绝对的。法律本身有优劣善恶之分。越是强调全面依法治国、严格依法办事,就越是要提高法治的质量。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严格依法办事,意味着我们不能选择性执法或者随意任性施法,而是要严格执行每一部法律、法规。为此,必须尽快、全面提高法治的质量,即通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来提高法律的质量,提高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水平。如果法治建设水平不高、法治能力不强,不仅不能有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反过来还有可能成为经济发展的障碍。 二、建设高质量的法治,必须实现法治的全面发展 法治的全面发展是一个系统的、复杂的、长期的历史过程,当前要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力,实现法治的“德”“智”“体”“美”“力”“境”六个方面的全面发展。 首先是“德”。法治应当要富有“德性”,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道德伦理价值以及人类共同的理念和价值融入法治建设。法治必须坚持“人本性”,法律调整的是人与人的关系,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要以追求人民幸福美好生活为宗旨和目的;法治必须坚持“人民性”,要体现人民意志,反映人民利益,追求人民幸福,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法治必须具有“正义性”,要把公平正义作为法治的核心价值追求,把公平正义的要求贯穿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每一个环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和每一个事项的处理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其次是“智”。要强调法的合目的性,也就是要符合人类追求正义的目标,符合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符合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崇高目标;要强调法的合规律性,法律只有符合客观规律,才能真正得到有效的实施,才能真正取得好的实施效果,才能推进社会发展和人类历史的进步;法治需要以现代科学技术作为支撑,要充分发挥科技手段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用以增强法治的效能;法律制度设计要符合科学性,要制定好使管用的制度,降低制度成本,提高实施效能。 其三是“体”。要加强法治体系建设,将各方面社会关系都纳入法治的调整范围。要强调法治内在结构的系统化和体系化,不仅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其四是“美”。法治必须符合审美的要求,以增强法治实施的可能性及可接受性。法治之“美”体现为法治的协调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五大体系”要保持内在的协调性,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大环节”要保持衔接性。法治要坚持价值衡平和利益衡平的原则,还要注重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良性结合与协调。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要确保形式上的平等,还要致力于实现实质上的平等。 其五是“力”。法治之“力”体现为约束力、执行力以及对社会的影响力。要提高法律的可接受性,让人民群众能够接受、愿意接受法律,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要提高法律的可实施性,制定法律不仅要有实体规范,还要有有效的程序规范;不能只有原则性规范和抽象概括性的规范,更要有具体的、明晰的、操作性强的规范;不仅要明确法律规则,而且要完善保障法律实施的手段,为推进法治建设创造条件、提供保证。 其六是“境”。要创造法律实施的环境。法治运行离不开特定的背景和实施环境,良好的法治实施环境有利于确保法律的全面有效实施。法治实施环境既包括宏观上的体制环境和制度环境,也包括风俗习惯和社会环境。要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三、加大法治对经济发展的助推力和贡献力 加大法治对经济发展的助推力和贡献力,必须做到“四个强调和突出”以及“四个坚决破除”。 要强调和突出法治的发展功能。法律规范有不同类型,有偏重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也有偏重于法治发展的,不同类型的法律规范具有不同的法治功能。要加大法治对经济发展的助推力和贡献力,就需要突出和强调法治的发展功能。比如,在经济发展方面要更加侧重于构建正向的激励机制,在约束市场主体的同时也要注意激发市场主体的创造力,在防止市场主体违规的同时也要注重维护市场主体应当享有的各项权益。再比如,在强调人人平等和共同富裕的同时,也要高度重视构建公平竞争的环境,保护产权尤其是知识产权,保护合法致富。 要强调和突出法治的环境建构功能。要高度重视营造法治合规氛围,构建公平竞争环境,降低交易成本,确保市场主体的交易安全。要坚持以平等、公平、宽松、透明、可预期为标准,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形成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 要强调和突出法治对公权力和社会权力的约束功能。法治不仅要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更为重要的是对公权力的约束;既要防范各种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行为,又要防治怠政、懒政、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此外,还要加强对社会权力的约束,如果社会权力运用的不好,同样会成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制约因素,所以也要对之加以规范和约束。 要强调和突出法治的安全保障功能。法治建设不仅要坚决维护国家的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而且要保障经济安全。要深刻认识“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公共安全和市场主体的交易安全。 要坚决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对法治的“肢解”。地方保护主义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大敌。要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就必须坚决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破除地方保护主义的有效方式之一是建构跨行政区划的执法司法体制,从而有效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保障行政机关应有的执法权,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要坚决破除各种强势利益集团对法治的“绑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利益逐渐多元化,地方上一些强势利益集团基于资本的趋利性,会透过各种方式试图影响公共政策制定,为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提供方便。要坚决破除强势利益集团对正常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的不当影响,以公正监管营造公平安全的交易环境,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要坚决破除不科学的政绩观对法治的伤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推进法治建设,需要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其核心要件就在于不能将经济增长或者财政收入作为考察干部政绩的唯一标准。以高质量法治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应该是经济发展、政治进步、法治昌明、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生态文明这样一个多元并进的图景。要将法治昌明程度纳入到干部政绩观和发展观的考核指标当中,进而真正树立起法律的权威,让各级领导干部真正把法治思维置于显要位置,更好发挥法治对现代化建设的保障作用。 要坚决破除人情关系和金钱对法治的瓦解。在传统中国的人情社会、关系社会当中,执法、司法容易为人情、关系所侵蚀与俘获,导致偏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要求。执法、司法不应受权力干扰,不应受金钱、人情关系的干扰,防范这些干扰要有制度保障,要从体制和制度上解决问题。例如,进一步健全执法和司法监督体制、机制、制度和程序,增强执法、司法活动透明度,设置必要的“隔离带”“防火墙”,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