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一法律定义概括了商业秘密的内涵和外延。规定了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类。所谓技术信息,是指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晓(未取得工业产权保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技术知识(包括制造某种产品或者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知识)。所谓经营信息,是指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晓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有关商业、管理等方面的方法、经验或其他信息(包括企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营销方式、货源、财务会计报表、客户名单、谈判底盘等信息)。根据这个法律定义,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征: (一)商业秘密具有保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是商业秘密的基本特征。这里所谓的“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除权利人或经权利人允许知悉者外,不为同行业内其他人所知悉。商业秘密一旦进入公共领域为同行业内其他人所知悉,就失去了商业价值。商业秘密的这种保密性,是商业秘密区别于其他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的一个重要标志。在不丧失对商业秘密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权利人可以将商业秘密提供给特定范围内具有保密义务的人。例如,本企业的雇员、合同当事人、经销商、商业秘密的受让方等。 (二)商业秘密必须是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信息。权利人是否具有保密意图,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是构成商业秘密的必要条件。法律并不对采取什么样的保密措施规定具体要求,只要权利人采取了特定条件下合理的保密措施,法律就能据此认定权利人具有了保密意图。否则,不能称其为商业秘密,泄露或公开了这类信息也不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但是,商业秘密的这种保密性并不排斥他人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和使用相同的商业秘密信息。 (三)商业秘密必须是具有商业价值的实用信息。商业秘密的价值和实用性是商业秘密的生命,商业秘密必须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信息。在判断商业秘密是否具有商业价值时,不仅应当分析商业秘密能够为权利人带来多少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谋取多少竞争优势,而且还应当分析商业秘密能够使权利人避免多少损失或支出,甚至还要分析竞争对手如掌握该商业秘密可以省却多少成本或支出等。 了解商业秘密的这些特征,有利于我们更好地使用和管理商业秘密,采取有效的措施制止侵权行为,保护好商业秘密,使权利人从商业秘密中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