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函规字〔2017〕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相关部门编制了《全国湿地保护“十三五”实施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予印发,并就《规划》落实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国务院关于湿地保护工作的部署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明确提出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对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的考评体系,且在具体条款的分工落实方案中明确要求所有条款均需地方人民政府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各地实际,围绕分级管理、目标责任制、用途管制、退化湿地修复、监测评价等任务,负责好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充分发挥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将湿地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积极落实《规划》建设资金,确保《规划》各项目标任务有效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级湿地保护修复工程规划,分解落实建设任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二、多措并举增加湿地面积,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退耕还湿、退养还滩、排水退化湿地恢复和盐碱化土地复湿等措施,恢复湿地面积。要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要通过多种方式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增强湿地碳汇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在《规划》执行过程中,要不断提炼和推广各地在湿地保护修复中积累的好做法和经验。 附件:全国湿地保护“十三五”实施规划 国家林业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2017年3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