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背景: 2017年11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办《文摘》(第160期)上作出重要批示,提出要开展一轮新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2018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发〔2018〕3号),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2. 这次全国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发出的号召,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3.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启动时间: 2018年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式开始。2018年2月2日,吉林省召开动员部署会议。 4.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时间: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期三年,至2020年底结束。 5.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蓝图: ①2018年——打击遏制年: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在全社会形成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 ②2019年——深挖根治年:对尚未攻克的重点案件、重点问题、重点地区集中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的土壤; ③2020年——长效长治年:建立健全遏制黑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6.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总体要求: 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 7.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目标: 通过3年不懈努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人群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基层综治组织作用进一步强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制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8.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 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9.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五项基本原则: ①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 ②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 ③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④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 ⑤坚持标本兼职、源头治理。 10.“扫黑除恶”中的“黑”与“恶”指的是: ①“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②“恶”是指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 11. 扫黑与打黑的区别: “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扫黑”则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 12.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五项工作措施: 摸线索、打犯罪、挖“保护伞”、治源头、强组织。 13.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两个一律”指: ①对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 ②对黑恶势力“保护伞”一律一査到底、绝不姑息 14.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一案三查”是指: ①查办黑恶势力犯罪; ②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 ③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15.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三个结合”是指: ①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 ②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 ③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16.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准打实”是指: 审判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准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构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判处刑罚,既不能“降格”,也不能“拔高”。 17.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第一责任是指: 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18. 当前涉黑涉恶问题出现的新动向: ①向政治领域渗透,企图操控、把持基层政权; ②向新行业、新领域扩张,追求非法利益最大化; ③向隐蔽化转型,逃避打击能力增强。 19. 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需要亟待破解的十个问题: ①政治站位不高; ②工作部署形式化; ③线索核査质效不高; ④重点案件査处不力; ⑤开展督导不力; ⑥发动群众不充分; ⑦执法思想不一致; ③黑恶势力“保护伞”打击难; ⑨存在打击“盲区”; ⑩扫黑办作用发挥不到位。 20. 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21. 2019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做到“六个延伸”: ①向侦破大案、打财断血进一步延伸; ②向网络空间、新兴领域进一步延伸; ③向深挖幕后、打伞破网进一步延伸; ④向依法惩治、快诉快判进一步延伸; ⑤向综合整治、堵塞漏洞进一步延伸; ⑥向固本强基、铲除土壤进一步延伸。 22.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主要指: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 23.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主要指: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24.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主要指: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25.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主要指: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6. 涉黑类犯罪的类型: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7.“恶势力”是指: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28. 恶势力7类典型案件和11类常见伴生行为(案件)是指: ①7类典型案件: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 ②11类常见伴生行为(案件):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聚众“打砸抢”。 29. “保护伞”是指: “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30. “保护伞”主要表现形式: ①站台撑腰、纵容包庇的“官伞”; ②通风报信、枉法裁判的“警伞”; ③见“伞”不打、不担当不作为的“庸伞”。 31. 纪检监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点查处的3类问题: ①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 ②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 ③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问题。 32. “套路货”是指: “套路贷”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33. “软暴力”犯罪是指: “软暴力”犯罪是指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并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按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理。软暴力犯罪主要涉及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犯罪。34、“软暴力”具体表现: ①暴力、威胁色彩不明显; ②实施者有暴力威胁的可能性; ③会使人产生恐惧、恐慌; ④影响他人正常生产、工作、生活; ⑤通过“谈判”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实施。 35. “村霸”是指: 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或暴力手段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黑恶势力分子。 36、开展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的背景: 2018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案》,明确由中央政法委牵头,会同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央督导组开展督导工作。 37. 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的时间安排: 督导工作从2018年7月份开始,到2019年底,基本实现督导工作全覆盖。在督导基础上,适时开展“回头看”,督导各地区整改落实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情况。督导工作共组织三轮,每轮督导10个左右的省区市,进驻时间原则上为1个月。 38.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的主要任务: ①以督导压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扫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推进各部门齐抓共管; ②以督导保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沿着正确方向深入开展; ③以督导推进重点难点问题解决,确保攻坚克难、除恶务尽、务求实效; ④以督导回应人民群众期待,切实増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39. 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的对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还要下沉至部分市地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涉及的重点案件,直接到县乡村进行督导,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等进行重点督导。 40.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的方式: 主要采取听取汇报、调阅资料、调研座谈、个别谈话、受理举报和现场抽查、深入基层明察暗访等方式开展工作。 41. 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重点围绕哪几个方面开展: ①围绕政治站位,重点督导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和中央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和实施步骤情况,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切实履行扫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情况; ②围绕依法严惩,重点督导扫黑、除恶、治乱的成效,特别是发动群众情况,严守法律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情况; ③围绕综合治理,重点督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相关监管部门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日常监管,形成强大合力、整治突出问题情况; ④围绕深挖彻査,重点督导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深挖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情况; ⑤围绕组织建设,重点督导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严防黑恶势力侵蚀基层政权,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情况; ⑥围绕组织领导,重点督导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统筹力度,层层压实责任,推动解决经费保障、技术装备、专业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情况。 42. 对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地区、行业、领域,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追责: 可以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法依纪对其第一责任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绝不姑息。 43. 我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 成立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由省委政法委牵头,省纪委监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信访局、省网信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林业和草原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长春海关、武警吉林省总队参加,共29个单位。 44. 巴音朝鲁书记在省委常委会议上强调领导干部必须做到“四个亲自”是指: 各级党委特别是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挂帅、亲自出征,亲自调度、亲自协调,以更强的力度、更实的举措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更大成果。 45. 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动员部署会议提出开展涉黑涉恶线索“十必查”是指: ①必查操纵换届选举、侵蚀基层政权、侵吞集体财产、聚众滋事、欺压残害村民的“黑村官”、“黑村恶”和宗族恶势力等违法犯罪线索; ②必查拉帮结伙、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横行作恶,破坏一方治安的违法犯罪线索; ③必查欺压在校学生、扰乱教学和生产秩序、侵害企业利益、破坏投资环境的团伙违法犯罪线索; ④必查放高利贷、暴力讨债、“摆队形”或以其他软暴力手段威胁恐吓他人非法获利的违法犯罪线索; ⑤必查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恶意竞标、暴力围标、强揽工程、暴力拆迁、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违法犯罪线索; ⑥必查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进场费和破坏正常经营秩序的违法犯罪线索; ⑦必查强揽工程、强销建材、强装强卸违法犯罪线索; ⑧必查控制运营线路、抢拉客源、抢占货源、非法经营、暴力打压竞争对手的违法犯罪线索; ⑨必查控制出租车、“跑线车”,漫天要价、打骂乘客的违法犯罪线索; ⑩必查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开设赌场、贩卖毒品的违法犯罪线索。 46. 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动员部署会议提出围绕 “十个方面”开展精准打击行动: ①严厉打击为牟取不法利益,煽动、制造群体性事件,挟持群众与党和政府对抗,插手各类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②严厉打击把持基层政权、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财产,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多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③严厉打击威胁、利诱、纠集失辍学生、外来人员、社会闲散人员进行拉帮结伙、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横行作恶,危害一方治安的黑恶势力; ④严厉打击以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为掩护,从事非法资金募集和运营等活动,通过高利放贷、恶意逃债、虚假诉讼等手段巧取豪夺经济利益的黑恶势力; ⑤严厉打击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⑥严厉打击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的市霸、行霸,在长途客运、货运物流行业强拉客源、抢占货源、暴力打压竞争对手、暴力控制运营线路的黑恶势力; ⑦严厉打击操纵娱乐场所、地下钱庄、地下黑彩、从事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⑧严厉打击操纵网络传销、涉众型经济犯罪,从事强迫交易、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⑨严厉打击纠集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社会闲散人员以及其他不法人员,沆瀣一气,利用互联网、举报信采取匿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诽谤、诬告、陷害党政干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黑恶势力; ⑩严厉打击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47. 我省部署涉黑涉恶案件“一案一整治”工作目的: 为有效破解“重打轻治”难题,推进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综合治理,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开展“一案一整治”工作,对所有涉黑涉恶案件暴露出的问题举一反三,有针对性地研究出台整治措施。 48. 我省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奖励主要依据: 省纪委监委、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吉林省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吉政发联发〔2019〕1号) 49. 我省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奖励标准: 举报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查证属实,经省扫黑办決定,分性质、分阶段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金额由1万元至15万元不等。 50. 我省涉黑涉恶线索举报主要渠道: ①通过吉林省涉黑涉恶线索核查管理中心(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377号)接待群众举报; ②通过邮寄举报信件专用信箱举报(吉林省长春市A1115号,邮编:130022); ③通过电话举报(0431-87082991、87082992) ④通过电子邮箱举报(jlsshsejb@163.com) ⑤通过扫描二维码举报。 51. 扫黑除恶各级林草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一是宣传教育职责。在本部门、本系统内开展扫黑除恶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干部、职工及其他管理、服务对象的法治意识,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同恶黑势力作斗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防范治理职责。加强本部门、本系统法治建设、平安建设,健全工作机制,堵塞社会治理漏洞,防止恶黑势力渗透,铲除恶黑势力滋生的土壤。三是协助打击职责。在本部门、本系统定期开展排查工作,及时发现恶黑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并移交公安机关,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査封、扣押、冻结、鉴定、评估、作价、拍卖、划拨等工作。四是组织领导职责。健全完善组织领导机构,部署开展林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定期听取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扫黑除恶工作遇到的重点问题。 52、全省林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部署动员开始时间: 2018年3月1日,在省森林公安局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暨追逃攻坚专项行动再动员、再部署会议,全面掀起林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高潮。 53. 林草扫黑除恶线索摸排重点: 排查以往盗伐森林,破坏林地、草原、湿地及破坏公共财产等案件,将案件进行串联,对“1人N起”“N人N起”案件进行排查登记。排査机关内部职工、千部是否充当他人保护伞或黑恶势力带头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亲人朋友获取、侵占国家利益。是否存在行业漏洞、监管不到位导致的国有林草资源被采伐破坏等。 54. 林草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重点: 围绕公安部提出的9类犯罪,结合全省林业草原实际,确定林草部门10个打击重点。 一是为牟取不法利益,煽动、制造群体性事件,挟持群众与党和政府对抗,插手各类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二是把持基层政权、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财产,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三是威胁、利诱、纠集失辍学生、外来人员、社会闲散人员进行拉帮结伙、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横行作恶,危害一方治安的黑恶势力; 四是以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为掩护,从事非法资金募集和运营等活动,通过非法高利放货、恶意逃债、虚假诉讼等手段巧取豪夺经济利益的黑恶势力; 五是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是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的市霸、行霸,在长途客运、货运物流行业强拉客源、抢占货源、暴力打压竞争对手、暴力控制运营线路的黑恶势力; 七是操纵娱乐场所、地下钱庄、地下黑彩、从事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是操纵网络传销、涉众型经济犯罪,从事强迫交易、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九是纠集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社会闲散人员以及其他不法人员,沆瀣一气,利用互联网、举报信采取匿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诽谤、诬告、陷害党政干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黑恶势力; 十是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55. 下步林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重点: 一是进一步加强精准打击,坚决以“打”开路,持续保持对恶黑势力的严打高压态势。二是进一步加强深挖彻査,坚決査清恶黑势力背后是否存在领导干部、政法干警、行业监管人员纵容包庇甚至充当“保护伞”问题。三是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理,坚持边打边治、源头治理,最大限度挤压恶黑势力生存空间,从根本上遏制恶黑势力滋生蔓延。四是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不断增强基层组织对涉黑涉恶问题的“免疫力”。五是进一步加强宣传发动,定期宣传专项斗争重要动态、阶段性成果,最大限度地做好发动群众工作。 56. 下步林草扫黑除恶宣传重点: 一是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定期宣传专项斗争重要动态、阶段性成果,集中公布一批涉黑涉恶重大典型案例,充分展示党和政府“有黑必扫、有恶必除、有伞必打、有腐必反、有乱必治”的坚强决心。二是大力宣传扫黑干警的艰辛付出、流血牺牲,进一步唱响正气歌、传播正能量。三是进一步发动检举揭发恶黑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及时兑现举报奖励承诺,严格落实保护措施。 57.促进林区群众积极举报黑恶势力线索: 快速落实查证属实的举报线索群众的奖励,并对举报群众做好保密和保护工作。 58. 林区群众举报案件线索的途径: 一是向林业部门举报。 二是向森林公安机关举报。 三是向地方公安机关举报。 四是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可以通过拨打举报电话、发送电子邮件、邮寄举报信件或到当地部门直接举报等多种途径,检举揭发恶黑势力违法犯罪线索。 省级举报电话:0431-86268967(吉林省森林公安局); 省级举报邮政信箱:长春市亚泰大街3698号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长春市前进大街1658号吉林省森林安局。 省级举报电子邮件:登陆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网站投诉举报专栏(http://lyt.jl.gov.cn/) |